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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3-11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杜绝造成消防器材损失,保证在灭火作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防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消防枪头、水带、灭火沙桶、消防水泵、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各种消防设施。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修和调拨归保卫处负责(外来租赁、承包单位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保管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保证其完好有效,公共部位消防器材的管理,由区域管辖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条  因工作场所搬迁等原因,新工作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门统一配置,交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原工作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原使用单位(部门)交保卫部门统一回收,因房屋改建和装修等原因,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单位(部门)统一集中保管,改建和完工后恢复原位。

第六条  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卫部门收回。

第七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扑救人员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八条  使用单位(部门)须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及流失。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圈占、埋压消火栓和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处于待用状态。

第十条  生产企业和外来经营、建筑施工等经济实体单位及个人使用学校的校舍场所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报废的,由使用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予以赔偿,造成后果的肇事者,按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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