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我院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教师、学院领导、院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成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经主任委员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讨论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的政策与措施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在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择计划人选;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四条 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六条 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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