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果(以下简称成果)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国家(省、院)级教学成果;精品(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等。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院级成果的评审以及省级以上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评审以及推荐申报前的材料准备、组织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成果评审会议时,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出席的人数须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参加。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第四条 院级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成果的上一个学期完成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 在院级成果评审的基础上,根据评审得票情况确定拟推荐申报的省级以上成果。
第六条 院级成果申报的基本条件
1.成果主持人(教学成果、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第一负责人以及精品教材的主编之一)必须为我院在编在岗的人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成果主持人及成员必须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3.各单位申报成果名额不限,但成果主持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 院级成果申报程序
1.拟申报院级成果的项目组或个人填写成果申报表,经所在院系部(部门)初审通过并注明审核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报至教务处。
2.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成果评审,初评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即为最后评定。
3.评审结果经公示并报学院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中的我院人员,按照《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金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获得省级以上精品(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学院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成果的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院级以上成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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