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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内涵建设,打造品牌特色专业,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创建示范性高职院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果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国家(省、院)级教学成果;国家(省、院)级精品(品牌、特色)专业;国家(省、院)级精品课程;国家(省、院)级精品教材等。

第三条 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精品(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第一负责人以及精品教材的主编之一必须为我院在编在岗的人员。

第四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5000元;院级教学成果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国家级精品专业、省级品牌专业、省级特色专业、院级品牌专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院级精品课程,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院级精品教材,分别奖励2万元、5000元、2000元。

第八条 奖金分配比例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案执行,获奖者必须是成果完成人中的我院在编在岗的人员

位数

总人数   %

 

主持人

其他成员

1

2

3

4

5

6

7

1

100

 

 

 

 

 

 

2

65

35

 

 

 

 

 

3

55

30

15

 

 

 

 

4

50

25

15

10

 

 

 

5

50

25

15

5

5

 

 

6

50

25

10

5

5

5

 

7

50

20

10

5

5

5

5

第九条 国家级奖项奖励前七名,省级、院级奖项奖励前五名。

第十条 获得省级以上精品(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学院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果,除学院组织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学院负责外,其它有关申报费用学院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获得省级以上其它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果的,参照上述相关规定,由学院研究决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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