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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发布时间:2008-06-11  浏览次数: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草 案)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必须加快改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 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 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促进我国 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 [2006]16)。评估的目的是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 评与被评双方 平等交流, 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 淡化结论等次,注重实际成效 ,引导 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库(暂行)》(附件一)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四、评估原则

 

1.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4.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5 .客观、科学、民主、公正相结合,同时保证效率。   

 

五、 申请 评估 的基本条件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始至有 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评估。所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本评估方案发布起,每学年度须按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库(暂行)》。

2007年下半年开始,各地原则上应依据本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本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和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建设单位在 2010年前可不再安排评估。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据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参照此评估标准进行建设。

申请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 高等职业院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 20042号)的有关要求;

 

2 .生师比不高于 23,其中,体育、艺术类院校不高于 17 (兼职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 160学时为 1名教师计算;专 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 .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 /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4. 生均图书(含折算电子图书)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图书

 

(册 /生)

 

40

 

30

 

30

 

30

 

40

 

30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但不能低于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 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 

 

六、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二)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若仍未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暂停招生等有效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教育部将从 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行。

2.各省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实施前需报教育部备案。评估专家组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数量不超过 5人(含秘书)。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对评估院校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要从赴该校评估的专家组中确定一名成员参与学校整改工作。

4.各省应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 12月底之前上报教育部备案。

5.教育部将不定期对各省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二)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 10000字),并填写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库(暂行) (以下简称“数据库”)。

2.提交材料。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学校数据库系统,并将自评报告、数据库最新原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于专家组进校前 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3.确定专家组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 求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并对外公布。

4.现场考察。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校填报的数据库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现场考察时间不得超过 2天。

5.确定结论。专家组的结论建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定、公布,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要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6.申诉与仲裁。学校如对专家组评估结论持有疑义,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仲裁;学校或专家组如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评估结论持有疑义,可向教育部提出申诉,由教育部负责仲裁。

(三)评估纪律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从简,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要求,对有违反评估纪律的要及时严肃处理。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附件:

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库(暂行).doc

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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