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教师公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购房户:

根据市教育局有关会议精神,对于购房交款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等事宜通知如下:

1、学院对全体购房户再进行一次排查清理,不允许任何人帮校外人员代购,或者购房用于出租、转让为目的。每一购房户必须保证5年内不得变更房屋产权,违者作相应处理。

2、所有购房户须一次性交清房款,其中预交40%现金,其余房款由学校和市教育局统一帮助办理贷款。贷款利息5年以内为3.97‰,5年以上为4.2‰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由购房户自定。

3、房产证由市教育局统一办理,办好后存放在市中行作为贷款抵押,至还清贷款后,取回房产证。

4、所有购房户,在下星期一(12月8日)下午集中到学校总务交款。不交款或不办贷款手续者作退房处理。

总务处

2003年12月3日